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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
1 、只存在一方过错的 ,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
2、双方或双方以上的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担。
3、各方都无过错,则都均无责任。
4 、一方当事人故意 ,他方无责任 。
5、从我国司法目的和国情出发,法律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做出符合地方实际的交通事故地方规范。
扩展资料
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 、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承担全部责任。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 、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 ,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 ,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调解终止。
本文已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认定。
1、只存在一方过错的,该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双方或双方以上的过错的 ,按过错程度和对事故发生的重要性共同分担 。
3、各方都无过错,则都均无责任。
4 、一方当事人故意,他方无责任。
5、从我国司法目的和国情出发 ,法律规定,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做出符合地方实际的交通事故地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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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 、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 ,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期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 ,应当在检验 、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 ,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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