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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 ,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虽然大病医保并没有明确规定病种,然而,20余种新农合重大疾病却具有参考意义 ,分别包括儿童白血病 、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 、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 、耐药肺结核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 、肺癌、食道癌、胃癌 、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 、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山东省已明确将首批20个病种纳入大病医保范围 。
有些城市大病医疗保险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比如北京 ,只有“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高额费用,才纳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进行“二次报销”。无论是按病种,还是按费用,都指向了一点 ,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 。
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 ,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怎么申请大病医保
关于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鄂卫通〔2013〕162号
各市 、州、县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的相关规定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治疗必需 、合理的医疗费用。根据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我省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即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纳入我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管理的终末期肾病、血友病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Ⅰ型糖尿病等四种特殊慢性病患者 ,新农合基金按不低于70%比例报销后的门诊合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二、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规定的国家基本药物 、省里增补非基本药物、第四版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各市(州)确定的治疗22种重大疾病必需的、合理的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
三 、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常规检验检查项目全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等新型昂贵的特殊检查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耗材品种,单个或年度累计费用在市(州)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统计范围 ,规定标准以上部分不纳入。
五 、下列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1、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因斗殴致伤、酗酒 、吸毒、自残、自杀 、交通事故、刑事犯罪、戒烟 、戒毒、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 。
2、各种非功能性整形 、矫形与美容、不孕不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共卫生项目负担和国家、省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医药费用中已经由医疗机构减免的部分;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性 、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非医疗机构发生的药品、耗材等费用。
4、超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定的医药费用 。
5 、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剖宫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6、超出新农合报销规定发生的床位费,以及其他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收费。
7、各类器官 、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
8、与治疗当次疾病无关的药品、检查 、耗材等费用。
六、实施单病种定额付费、按床日付费的参合患者自付费用全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药费用范围,不受相关目录限制。
七 、此大病保险报销范围规定暂行一年 ,今后随着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筹资标准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湖北省卫生厅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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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大病医保手续的办法:当事人可以携带其身份证、社保卡 、诊断证明等材料到定点医院进行登记、审验;如果审验通过的,则相关的医疗费用能依法在医保的覆盖范围内进行报销 ,定点的医疗机构等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即时结算服务 。
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四)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经城镇居民医保 、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 ,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 ,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 ,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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